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31548号“梨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22号
申请人:库尔勒番昌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上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1548号“梨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20年5月27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23号“梨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库尔勒番昌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上游分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7301号“漓雨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94825号“淳岚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