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50492号“大长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350492号“大长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52号

       

      申请人:梅河口市大长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牌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0492号“大长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4693号“大长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驳回复审,最终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盐”,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初步审定公告打印页、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盐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