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9685号“课后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9685号“课后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87号

       

      申请人:课后易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9685号“课后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含义丰富,显著性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且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备很强的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课后易”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