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54240号“许你万丈光芒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133号
申请人: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4240号“许你万丈光芒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深度IP开发已经形成了商品化权益,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许你万丈光芒好》网络小说作品的介绍、点击量、所获荣誉、网络报道、改编情况、其他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名下“许你万丈光芒好”的商标列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许你万丈光芒好”组成,其是较为完整的句子,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日常生活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