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87877号“健力奥 JIANL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87877号“健力奥 JIANL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87号

       

      申请人:义乌市赛鹿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7877号“健力奥 JIANL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211号“奥力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地址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健力奥”与引证商标“奥力健”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靴、骑行手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靴、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