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957590号“自由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0957590号“自由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754号

       

      申请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谌庆国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10957590号“自由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40046号“自由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2012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汉字几乎相同,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损害申请人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9月7日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8月28日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经续展,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
      1、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已经超过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自由点及图”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达到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其商标的恶意,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