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940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859号
申请人:晋江市恒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94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0738号商标、第12319904号商标、第12330772号商标、第36059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牛奶制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