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41820号“犇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801号
申请人:湖北康顺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1820号“犇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09982号商标、第29523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犇多多”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奔多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堆肥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