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76311号“無非面好 WU FEI MIAN 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76311号“無非面好 WU FEI MIAN H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72号

       

      申请人:顾小红
      委托代理人:上海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6311号“無非面好 WU FEI MIAN 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1228号“無非面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無非面好”与引证商标“無非面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