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04667号“硅基传感SISENS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30号
申请人:深圳硅基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4667号“硅基传感SISEN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19967174号“SIS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555号“S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5341号“S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77004号“SEN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10类商品上的第1788762号“S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22301104号“S.S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三、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0类商品、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及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
经复审认为,
第9类: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该份《商标共存协议》予以认可,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汉字“硅基传感”、英文“SISENSING”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英文“SISENSING”与引证商标二、三“SENSING”、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英文“SENSING”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且不易区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较多,故我局不对商品进行一一列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0901、0907群组商品以外的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电子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硅外延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0901、0907群组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01、0907群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0901、0907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硅基传感”,该文字易使消费者与“硅传感器”相联系,“硅传感器”系通过半导体的压阻效应和微机械加工的原理,广泛应用于医学、军事与航空航天、工业和汽车领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工作原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第10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SISENSING”与引证商标五“SENSING”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且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电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硅基传感”,该文字易使消费者与“硅传感器”相联系,“硅传感器”系通过半导体的压阻效应和微机械加工的原理,广泛应用于医学、军事与航空航天、工业和汽车领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工作原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第35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硅基传感”,该文字易使消费者与“硅传感器”相联系,“硅传感器”系通过半导体的压阻效应和微机械加工的原理,广泛应用于医学、军事与航空航天、工业和汽车领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第42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SISENSING”与引证商标六“S.SENSING”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且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以外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硅基传感”,该文字易使消费者与“硅传感器”相联系,“硅传感器”系通过半导体的压阻效应和微机械加工的原理,广泛应用于医学、军事与航空航天、工业和汽车领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