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39833号“中南昆仑
ZHongNanKunL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75号
申请人:广东中南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9833号“中南昆仑 ZHongNanKu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9632号商标、第27652365号商标、第36734824号商标、第38428826号商标、第15930844号商标、第4360570号商标、第20166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