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44247号“磁宝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44247号“磁宝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505号

       

      申请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4247号“磁宝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汇,并未夸大描述所指定使用服务的功能和特点。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仅起到暗示性描述作用,并不影响商标整体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磁宝健”构成,易被认为是指利用磁疗方式来影响机体各方面的功能,使其获得健康或预疾防病的一种治疗方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