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65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89号
申请人:温岭心爱维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6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特殊儿童康复教育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6245号“新梦园及图”商标、第16126020号“花蕊幼儿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能够同时注册于相同服务上,进一步证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