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95478号“cos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5478号“cos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768号

       

      申请人:东营昆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5478号“cos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9649号“compower”商标、第3445570号“CooPower”商标、第13050764号“康派沃CONPOWER及图”商标、第30484722号“cospo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元素、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相距甚远,所属行业、企业名称差别较大,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同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cospower”商标在印度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高压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spower”与引证商标一“compower”、引证商标二“CooPower”、引证商标三英文文字“CONPOWER”、引证商标四“cosposer”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