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641号“MT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645号
申请人: Matrix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641号“MT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07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类第997824号商标、第689079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类第997824号商标、第8086785号商标、第54833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8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8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