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44647号“小班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09号
申请人:智慧校园(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647号“小班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2163号“E班长”商标、第30432266号“小明班长 XIAOMINGBANZHANG”商标、第30433714号“小熊班长 XIAOXIONGBANZHANG”商标、第30446406号“小猫班长 XIAOMAOBANZ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及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广泛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品牌资讯截图;媒体报道;协议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