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4848号“泰山盆景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4848号“泰山盆景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29号

       

      申请人:泰安市方亿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4848号“泰山盆景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7011号“泰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1244号“泰山网TAISHAN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21165号“泰山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98310号“泰山农场TAISHANNO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6078号“泰山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16223号“泰山堂”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11508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617662号“泰山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不持异议,其同意放弃在3504、3506、3508群组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3501、3502、3503群组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网页资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构成近似商标不持异议,其同意放弃在3504、3506、3508群组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本案复审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泰山盆景园”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中的显著识别汉字“泰山堂”、“泰山网”、“泰山农场”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