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76290号“HAO 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854号
申请人:湖北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6290号“HAO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5357号“H.KA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3980号“HA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18718号“hao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566539号“HAO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读音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集成电路设计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HAO HUA”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呼叫部分“H.KAOHUA”、引证商标二“HANHUA”、引证商标三“haohu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