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54797号“JIUR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54797号“JIUR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39号

       

      申请人:苏州玖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4797号“JIU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591426号“JIU 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36962号“久锐Jiu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11426号“JU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38032号“JieRui Special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86103号“主奇JIUK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一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现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但自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JIURUI”与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之一“JieRui”、引证商标五字母“JIUKUI”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刀(机器部件);剪削刀(机器);车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刀(机器部件);剪削刀(机器)”等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