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22589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47号
申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2589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4370号“娜允红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16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联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矿石、铜矿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金属矿石、铜矿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矿石、铜矿石以外的金属管道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金属矿石、铜矿石以外的金属管道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金属矿石、铜矿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