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7761号“中邮理财•债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67761号“中邮理财•债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0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7761号“中邮理财•债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6931号“中邮钱包”商标、第7415730号“中邮”商标、第35718834号“中邮科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母公司所有,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所有,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对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和使用不持任何异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对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和使用不持任何异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各自指定使用的服务也不尽相同,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