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430120号“鱼蛋大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75号
申请人:深圳市含章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0120号“鱼蛋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48897号“鱼面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鱼制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