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5320144号“奥永广场 AYOUNG PLAZ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10号
申请人:厦门市龙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20144号“奥永广场 AYOUNG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78483号“奥永”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6267号“奥永健康世界及图”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5月27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59237号“高原杜鹃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