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92868号“天山沐雪tianshanmux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92868号“天山沐雪tianshanmux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88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金正联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2868号“天山沐雪tianshanmux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1505号“天山雪TIANSHAN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59367号“天山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18318号“天山沐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及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天山沐雪”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天山雪”、引证商标二“天山雪”、引证商标三“天山沐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