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91278号“FINEC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91号
申请人:东曹精细化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1278号“FINE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并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注册情况;法务通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119767号“FINE C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95518号“好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7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