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19915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43号
申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9915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4383号“娜允红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9244号“京东微联SMART.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43701号“雪之源SNOW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