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01860号“滴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3201860号“滴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9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01860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87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1、被申请人与青岛德发德式肉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水处理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2、被申请人与青岛地税局签订的《水处理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青岛耀中国际学校签订的《水处理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4、被申请人与青岛新快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水处理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5、被申请人与青岛海关缉私局签订的《水处理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6、被申请人与青岛水木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7、青岛水木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与烟台城乡建设学校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8、青岛水木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签订的《直饮水补充协议》及发票;
      9、产品宣传页面及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海水淡化装置;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污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许可青岛水木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7、8发票上均未显示商标,合同正文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品牌为“康丽根”、“海奥斯”等,仅凭正文以外页眉右角的复审商标图样,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