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45400号“量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45400号“量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00号

       

      申请人:上海量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5400号“量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原创,作为一个臆造词本身并无固有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量图”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