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97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83号
申请人:湖南九层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7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28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55327号“九州昆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41780号“旭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34085号“九寨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21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08856号“洪九果品 HONGJIU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09219号“九牛酒业 JOIN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328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645003号“九星互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90333号“ZUOJIJI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已到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之间已并存使用,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官网截屏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有效期至2019年5月27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十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场所搬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经艺术设计的中文“九”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