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28971号“东方黑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628971号“东方黑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74号

       

      申请人:港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8971号“东方黑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353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7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一年未续展已失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黑钻”,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