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19320号“天下 天下技工.技供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60号
申请人:云南丰祺医疗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9320号“天下 天下技工.技供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699、7362605、31275457号、第1类商品上第17437569号、在5类商品上17437569号、第9106745、13117267、9281042、13116948、9170033、20773256、35630778、36580404、7778202、36575460、3235975、16573119号、第29类商品上第349171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各自使用的商品有地域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