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752号“LOO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873752号“LOO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易得奢侈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狮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752号“LOO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8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请求准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日本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通过许可子公司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长期有限的实际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宣传册;
      2、被申请人子公司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所获荣誉;
      3、“LOOK”系列产品照片;
      4、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5、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12月5日);
      6、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经销合同、送货凭证、相关发票和货物清单;
      7、销售货架及宣传海报的图片;
      8、经公证的网络销售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2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199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住宅用清洗剂;(玻璃窗,桌,椅,地板,煤气灶等,清洗,扫除用的合成清洗剂)”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被申请人许可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进口“LOOK通渠佬管道疏通剂”、“LOOK马桶祛臭去污剂卫生间洗涤用”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许可人与上海易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希和商贸有限公司等签订了经销合同,同时结合发票和送货凭证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LOOK厕所清洁喷剂”、“LOOK管道疏通剂”、“LOOK灶台清洁喷剂”等商品。因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