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44412号“TAP AIR PORTUG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44412号“TAP AIR PORTUG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35号

       

      申请人:葡萄牙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412号“TAP AIR PORTU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与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tap AIR PORTUGAL”商标已在葡萄牙获得注册,视为葡萄牙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6119号“T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强烈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存在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企业介绍、相关报道等资料复印件及其“tap AIR PORTUGAL”商标在葡萄牙的注册证明(经公证认证)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其“tap  AIR PORTUGAL”商标在葡萄牙国家获准注册的商标涉及第39类在商业、旅游和货运为前提的航空运输领域内进行服务、组织、管理和营销服务。申请人未提交其“tap  AIR PORTUGAL”商标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在葡萄牙国家获准注册的证明资料。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葡萄牙国名“PORTUGAL”文字,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其“tap  AIR PORTUGAL”商标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在葡萄牙国家获准注册的证明资料,其提交的“tap  AIR PORTUGAL”商标在第39类在商业、旅游和货运为前提的航空运输领域内进行服务、组织、管理和营销服务上在葡萄牙获准注册的证明资料不能视为葡萄牙政府同意申请商标在玩具等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申请注册。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