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41161号“定义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151号
申请人:黑龙江亿臻服饰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1161号“定义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已经获得第34801571号“DEFINE ME”商标的注册证书,该商标为申请商标的英文翻译。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定义我”,易被理解为口头用语,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