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20346号“意合佳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20346号“意合佳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98号

       

      申请人:成都意合佳奇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0346号“意合佳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287620号图形商标、第25220116号“YH”商标、第25282964号“YH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含义表达、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第12945956号“易和佳 YH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4220群组服务。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安全咨询”服务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安全咨询”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