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54593号“李尚往来 LISHANGWANGL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54593号“李尚往来

    LISHANGWANGL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142号

       

      申请人:李学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54593号“李尚往来 LISHANGWANG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7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引证商标都予以注册,说明申请商标也没有任何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李尚往来”是成语“礼尚往来”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豆浆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