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652号“WEWO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93号
申请人:WEWORK COMPAN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652号“WE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服务申请,修改后的第35类服务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17258218号“we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4302群组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成为申请商标在第4302群组服务上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正在与第18191343号“WE WORK”商标、第17056655号“WE@WORK”商标、第17268818号“we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协商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的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7类、第43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信息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删减申请未获得我国核准,故申请商标被我局驳回的商品现仍为礼品和杂货零售服务;引证商标三现仅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有效;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不同主体所有,且均并未提出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礼品和杂货零售服务属于零售服务,零售服务在我国不被接受,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会议室空间;提供商务会议和商务活动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两项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WEWORK”,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建筑物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第43类除前述服务外的提供餐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第37类、第43类除“提供会议室空间;提供商务会议和商务活动设施”外的其余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7类全部指定服务上、第43类除“提供会议室空间;提供商务会议和商务活动设施”外的提供餐饮服务等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礼品和杂货零售服务”、第37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3类除“提供会议室空间;提供商务会议和商务活动设施”外的其余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会议室空间;提供商务会议和商务活动设施”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