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51591号“友店小程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451591号“友店小程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91号

       

      申请人:杭州贝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1591号“友店小程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556051号“店友;SHOPMATE”商标、第6556050号“店友;SHOP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19年11月20日的第1672期《商标公告》和2019年12月20日的第167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故二者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