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22301号“雅典娜 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22301号“雅典娜 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88号

       

      申请人: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2301号“雅典娜 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981491号“雅典娜诊断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9005号“ATHENA”商标、第11423994号“雅典娜”商标、第31822952号“雅典娜”商标、第36782806号“雅典娜”商标、第37073103号“ATHENA”商标、第9493813号“OS3”商标、第17585276号“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八均处于驳回复审案件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以上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六已经无效,故二者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雅典娜”或其对应英文“ATHENA”,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珠宝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 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