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6387号“魔方ROLE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46387号“魔方ROLE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80号

       

      申请人:杭州罗莱迪思照明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6387号“魔方ROLE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15954号“魔方;MFUN”商标、第36464898号“八和•小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经被予以驳回。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魔方”,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体现商标并非本案申请商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