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54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554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09号

       

      申请人:西昌品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中汇博贸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5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9270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8156号“HF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17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