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281688号“千米千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89号
申请人:通河县富盈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81688号“千米千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2091号“千与千寻SPIRITED AWAY”商标、第15230645号“千味千寻”商标、第18211025号“千旅千寻”商标、第18211179号“千旅千寻”商标、第21923864号“千旅千寻”商标、第21924064号“千旅千寻”商标、第31648883号“千米千叶”商标、第31654902号“千米千叶”商标、第39139025号“千与千寻”商标、第38812514号“仟羽仟寻”商标、第38825722号“仟羽仟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最主要的商品为3008群组,其他群组的商品申请放弃。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3008群组以外的“蜂蜜;蜂王浆;蜂胶;醋;酱油;豆酱(调味品);茶;豆包;冰棍;酸辣泡菜(调味品);煎饼;月饼;水果酱汁(调味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玉米面”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面”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面”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玉米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千米千寻”,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千与千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