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41186号“泰迪珍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92号
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1186号“泰迪珍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7579号商标、第36577109号商标、第34175984号商标、第34178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是,引证商标所有人尚未提交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泰迪”,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