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6919号“阿那亚aran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56919号“阿那亚arany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94号

       

      申请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6919号“阿那亚ara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615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