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59395号“PROS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27号
申请人:艾姆艾驰技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9395号“PROS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7860号“PROS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ROSUS”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PROSY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