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98856号“ECOSMART INDUSTRIAL
AUTOM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30号
申请人:青岛怡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世纪瑞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8856号“ECOSMART INDUSTRIAL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666555号“ECO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第8765355号“SMART”商标、第9970434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消费者所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金属成型机;气动焊接设备;电焊接设备;铸件设备;塑料加工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商标,其经设计易被消费者识别为“ECO”、“SMART”两部分,其中“SMART”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排序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滤筛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过滤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金属成型机;气动焊接设备;电焊接设备;铸件设备;塑料加工机械”外的滤筛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金属成型机;气动焊接设备;电焊接设备;铸件设备;塑料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