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45838号“LE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28号
申请人:乐清市永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5838号“LE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09872号“乐乐LELE及图”商标、第1916591号“乐乐LELE及图”商标、第33385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部分相同、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