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26346号“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26346号“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26号

       

      申请人:欧肽贡(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6346号“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05463号“方圆道”商标、第7780594号“道道”商标、第9850978号“道网”商标、第13448356号“钰泷道 道”商标、第7191540号“道”商标、第34589915号“百道客 道”商标、第26670328号“道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准予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道”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