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21998号“饱 饱呗FU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21998号“饱 饱呗FU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18号

       

      申请人: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1998号“饱 饱呗FU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物流配送平台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的“点我达”外卖平台推出的新型会员制外卖平台,其与第5831868号“富尔FULL”商标、第6212853号“FULL”商标、第28964740号“FULL CHECK”商标、第1294957号“富丽 FULLY”商标、第11695609号“富溢 FU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软件程序介绍、广告合同及效果图、入驻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