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38065号“慧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38065号“慧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693号

       

      申请人:安徽肥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8065号“慧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9470号“慧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无效。第33087958号“慧眼风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65298号“慧眼规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核准注册的全部服务与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乔烨宏
    邵燕波

    2020年06月10日